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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改革落地,住建部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意见稿)
来源: | 作者:建筑业P20 | 发布时间: 2017-12-30 | 3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28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设函[2017]6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现阶段工程建设期间比较敏感的压缩工期、工程质量责任认定、安全责任认定做了明确规定,下面是整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1、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3、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4、发包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5、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6、项目经理条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理论上,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可能是设计或者监理)


7、投标文件编制期限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三十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少于四十五日。

(这是投标部门的福利啊,以后熬通宵的机会不多了)


8、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9、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以后设计方(或总承包单位设计部门)可能也要常驻工地)


10、禁止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1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图和竣工图以后要增加项目经理签字)


12、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存在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形并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设立的不合理工程承包价格、不合理工期等导致的质量事故,建设单位需要担责)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13、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存在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情形并导致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4、工期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期全面负责。


15、项目资料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明确竣工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总承包单位是协助办理,不知道实际实行会是什么样的局面)


16、保修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17、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明确实施质量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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